江西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库[2012]63号)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内一级行: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45号)要求,结合银行账户清理情况,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对《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4]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4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对《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4]7号)进行了修订。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省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社团组织,以及省委、省政府批复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与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但与省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及财政专户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省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省财政厅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制度。建立账户资金运行管理系统,实行银行账户动态管理,实现预算单位、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联网联审,实现与外汇管理局信息共享。省财政厅不再核发同意开户证明《银行开户证》。未纳入账户资金运行管理系统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一律视同“小金库”,资金收缴国库。第四条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须由其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财务部门负责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严禁多头开户,严禁预算单位其他内设机构持有和管理银行账户。第五条省级预算单位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第六条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原则上应采取招投标方式,在办公所在地择优选择政策性银行、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地方性银行等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洁高效”的原则在办公所在地择优选择,严禁异地开户。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七条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按账户性质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定性为基本存款账户时,不得办理资金转入。 2、专用存款账户。是指省级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经批准可以办理现金支取。3、一般存款账户。是指省级预算单位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4、临时存款账户。是指省委、省政府批复成立的临时机构因工作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第八条一个省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其零余额账户定性为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额度管理,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预算单位系统财务设立的零余额账户定性为专用存款账户。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其基本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本单位各类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并区分不同性质资金分账核算。省级预算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机构,可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九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可开立一个用途为“其他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本单位国库改革前的滚存资金、经营性资金、往来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并区分不同性质资金分账核算。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禁止设立此账户,各类资金在其基本存款账户中分账核算。第十条省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按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预算单位确有需要,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开立一个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到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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