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l7卷第2期口岸卫生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修改后的相关犯罪问题研究池昌李毅张靖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300457)摘要目的提高国境卫生检疫执法能力,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预防相关犯罪问题出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修改后的限制入境规定,结合《传染病防治法》、《国际卫生条例(2005)》和《刑法》的相关规定,研究卫生检疫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犯罪问题,探讨可行的解决方案。结果相关规定、表述存在不明确之处,应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卫生检疫工作者执法水平,加强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建设高素质的卫生检疫执法队伍。结论尽快明晰相关解释,妥善应对,防范犯罪现象出现。.1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做出修改,原来第九十九条限制入境的5种疾病为: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修改后为: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即由原来到“5”种变成了“2+N”种,其中对于“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病种“N”未明确规定,这就为口岸卫生检疫执法把关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惑:如何准确把握这种“可能”性,如何界定“N”的种类,如何对这种“可能”性进行系统的风险管理,使卫生检疫执法工作到位而不越位,既严格执法、有效阻止了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传人,又没有因扩大执法范围,阻止了不会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患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人境而造成不良国际影响。1有关传染病的规定与分类卫生检疫执法工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规定,因此“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应该包含在《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的传染病中。《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与传染病分类《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了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其中检疫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与传染病分类《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37种甲、乙、丙三类法定传染病,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25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10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规定《国际卫生条例》规定了下述严重影响公共卫生的疾病:天花、由野毒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新亚2l一口岸卫生控制第17卷第2期型病毒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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