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附跟单信用证操作流程)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支付方式是产生于19世纪后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后继贸易、航运、保险以及国际金融的迅速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结算方式。它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由进口地银行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是的出口商的收款风险降低;而出口商必须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才可以获得付款,进口商的收货风险也相对减少。因此,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并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信用证概述信用证的含义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有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凯利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当然,信用证也可以不经客户申请,有开证行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直接向受益人开立,这种情况主要是银行为了向他人融资或购买物品时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交易的的标的物是单据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出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信用证的开证行提供银行信用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保证。这样,银行提供了远优于进口商个人信誉的银行信用,较之托收或直接付款方式来说,使卖方风险大的为坚减少。信用证的交易具有独立性。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货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阴阳鱼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承兑、支付汇票或议付货履行信用证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立行货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信用证的作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商来说,可以保证凭单取得货款,并可以取得资金融通;对进口商来说,可以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并可提供资金融通。对银行来说也有一定的好处,如可收取各种手续费以及获得利用资金的便利。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为了规范信用证业务的运作,国际商会在1933年制定了《商业肝胆信用证统一惯例》。此后经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多次修订,最新文本是199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该惯例被世界各国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采用。但该惯例是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对其适用,该惯例才对信用证有约束力。《UCP500》除了介绍信用证的概念、种类、原则外,还包括了银行的权利义务,免责事项以及信用证业务对单据的要求。《UCP500》适用于一切跟单信用证,包括备用信用证,以及经申请人开立的或开证行自主开立的信用证。但是,它也没有包含于信用证有关的全部事项,如信用证的效力,信用证的欺诈等,在使用时还需要国内法补充该惯例没有调整的事项。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和电信业的迅猛发展,信用证业务中在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中也得到广泛运用。为了保证电子信用证健康有序的发展,国际商会在2001年通过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增补规则》(UCPSupplementforEledtronicPresentation,eUCP),并于2002年4月1日正式生效,eUCP共12条,涉及了电子信用证业务中的惯例适用,电子单据格式,电子化术语的定义,电子单据的提交和审核、拒绝通知,正本和副本、出单日期、约束单据以及银行免责等方面的内容。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另外还涉及其他关系人,如保兑行、议付行、承兑行、付款行、偿付行等。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ApplicantforL/C)是指银行提出申请人开立信用证的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进口商,即买卖合同中的买方。2,开证行开证行(IssuingBank)是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AdvisingBank)是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人。它接受开证行的信用证,经核对印鉴或密押后,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缮制通知书,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受益人(BeneficiaryBank)是指信用证上制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是使用金额的合法受益人。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有时也可能是中间商。保兑行保兑行(CongirmingBan
信用证(附跟单信用证操作流程)模板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