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法概述1、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或其它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2、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等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3、著作权的取得(1)自动取得制(2)标记取得制(3)注册取得制4、著作权的保护期限(1)精神权利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无保护期限(2):保护期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摄影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二、著作权的主体(一)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作者的著作权最完整(二)其他著作权人1、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1)职务作品: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2)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2、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1)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共同创作的作品3、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1)汇编作品:选择、汇集、编排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而形成的新作品(2)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汇编人(3)汇编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部分,其作者对该部分享有著作权,但单独使用时不得侵犯汇编人的著作权4、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1)委托作品:受托人创作,委托人并不参与创作;双方是平等主体间的委托合同关系(2)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三、著作权的客体(一)作品及作品应具备的条件1、文学、艺术、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内2、具有独创性3、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二)作品的种类1、语文作品(1)含义:以语言符号系统所表现的作品(2)分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2、艺术作品(1)音乐作品1、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2、文字作品作为歌词时,属于音乐作品(2)戏剧作品1、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2、是供演出用的剧本而非“整台戏”(3)曲艺作品1、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2、是供表演用的脚本(4)舞蹈作品1、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2、是供表演的舞蹈动作设计(5)杂技作品1、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2、是供表演的杂技动作设计(6)美术作品1、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2、纯美术作品与实用工艺品(工艺美术品)3、实用工艺品(工艺美术品)的保护:(7)建筑作品1、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2、指建筑物(构筑物)本身:(8)摄影作品1、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2、创造性的体现:光、影、时机等因素的选择与把握1、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9)影视作品2、保护的对象——是拍摄完成的整部影片而非电影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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