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污水处理BOT项目会计核算.doc浅谈污水处理BOT项目会计核算摘要:本文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为依据,结合污水处理BOT项目的特点,分析污水处理BOT项目的会计核算,对实物操作中的难点做简要分析。关键词:BOT项目会计核算污水处理一、污水处理BOT项目概述BOT(build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业务的实质是使用特许专营权进行项目融资。BOT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实物资产的运营和管理,但政府作为特许权授权方在合同期内控制基础设施的使用,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无偿取得项目资产的所有权,而项目公司不能实际拥有或控制该项实物资产。财政部2008年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简称《解释》),对BOT业务的会计核算及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适用解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做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做出明确规定。二、污水处理BOT项目会计核算实例分析A公司与政府签订一项BOT特许经营权协议,获得政府授权,投资建设污水处理BOT项目,特许经营期为25年(含2年建设期)。A公司成立B项目公司(100%股权),由B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该污水处理B0T项目。投入运营后,根据实际污水处理量与财政部门结算污水处理费。特许经营期满,将污水处理设施无偿转让给政府。A公司与B公司签订污水处理项目工程承包合同,提供污水处理工程实际建造服务。A公司的该项目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等2号解释》的相关条件,应按照其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建设期1、工程建造支出A公司发生工程建造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一建造合同》的规定,在工程施工科目-合同成本中核算建造支出。A公司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 工程结算收入A公司从B项目公司取得工程结算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一建造合同》的规定,在工程结算科目中核算工程结算收入。A公司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B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B项目公司投入运营后,根据实际污水处理量跟财政部门结算污水处理费,实际收费金额不确定的,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但对B项目公司来说,在设施建造期发生的成本,直接在无形资产中核算的话,有以下问题:无形资产确认时点不明确;所得稅的账目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建议建造期间发生的工程结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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