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文件 中大研院〔2016〕45号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与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评估和监督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的要求,制定《中山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处理试行办法》,经2016年第9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6年5月4日 中山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与处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评估和监督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有三种形式:教育部对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受教育部委托对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查、我校自行开展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查。第三条 教育部抽查博士学位论文,每年进行一次,由教育部按照《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的要求组织实施。第四条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抽查硕士学位论文,每年进行一次,由广东省教育厅按照《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6〕5号)的要求组织实施。第五条 校内抽查博士学位论文,每年一次,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校内抽查博士学位论文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为10%左右,必要时可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根据我校涉密论文管理的规定,办理涉密审批手续的论文,在保密期内暂不进行抽查,解密后全部列入抽查名单。第七条 校内抽查博士论文分为随机抽查和监督抽查,随机抽查旨在评估博士论文质量,监督抽查旨在对可能影响论文质量的相关因素进行监督。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第八条 校内抽查博士学位论文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议,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和评审专家的评议意见进行分析,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十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结果用于但不限于下列范围:(一)博士生、硕士生培养质量的评估;(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三)博士生、硕士生招生指标的核算依据;(四)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指导工作的评价依据;(五)其他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价的依据。第十一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处理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校分管领导对作者导师进行诫勉谈话,并按下列情况对培养单位和导师进行处理:(一)教育部抽查认定为“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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