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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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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文件闽南师大〔2017〕151号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闽南师范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闽南师范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充分发挥学校无形资产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学院/系、教辅单位、社团组织及校办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是指为学校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且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学校校名、校标、校誉、专利等知识产权、商标及商标权、作品及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权益、土地使用权、仪器设备使用权、地理标志及其权利、购置与自建的网络文献数据库,以及其它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无形财产及其权利。教职工和学生在职务行为中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外购、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合同约定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占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学校。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成立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小组,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宣传部、网络中心、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海外教育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无形资产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小组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其职责是:(一)领导全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转让、处置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校长办公会决策;(二)根据学校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现有无形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第六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涉及校名、校标、校誉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一)以学校声誉、学校著名专业、实验室与外单位开展合作;(二)学校在社会产品中的挂名监制、新产品广告、包装印刷挂名;(三)学校注册商标的维护及使用;(四)校志、年鉴等著作权的保护及使用。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下列事项的管理:(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需要,组织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及有关实施办法;(二)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中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三)负责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四)负责学校各类无形资产数据汇总、上报和建立资产备查账,建立学校无形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五)负责无形资产处置的申报、资产备案、报审等相关工作;(六)管理学校土地使用权;(七)管理学校设备使用权。第八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学校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一)负责学校专利技术的申请、维护及失效专利的核销;(二)负责学校科研类相关著作权的登记事项、许可使用事项及权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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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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