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动协议注意要点一致行动协议注意要点一致行动人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和非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其它安排在证券交易和股东投票权行使过程中采取共同行动的人。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一致行动人制度在上市公司中常常被用作调节公司控制权的变通做法,在未披露的非上市公司运作中也存在大量使用一致行动协议来作为公司治理有效途径。虽然法律法规对非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没有定义,但这不妨碍非上市公司股东之间通过自行约定的方式进行界定。本文主要从一致行动协议的注意要点展开一致行动协议实务运用之探讨。1、一致行动期限一致行动往往约定履行期限,期限届满,如无其它补充约定,一致行动解除。关于一致行动期限,在实践中往往有的企业股东签署了长达数年的一致行动协议,这样的做法:第一,在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使得股东的选择空间被压缩;第二,在股东间关系发生恶化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忽视小股东诉求、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第三,部分股东长期不参与公司事务,容易产生用脚投票的心理。因此我们认为对于一致行动期限应根据公司情况或股东情况作出合理期限的约定,在期限届满后能够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延长合作期限,而不宜盲目设置长期的一致行动协议。期限届满,如无其它补充约定,建议采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的方式对解除一致行动予以明确约定。《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各方均同意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并于解除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各方于先前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各项权利义务自《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上述各方均签字后立即终止。2、如何进行利益平衡有人认为,一致行动协议的主导方,往往利用其大股东的优势地位,侵吞纳入一致行动范围的其它股东的投票权,是对其它股东固有权益的侵蚀。不可否认,一致行动制度的确会存在削弱小股东投票权的风险,但我们认为能够在协议中加入利益平衡机制以保障小股东权益,最终形成有效的一致行动。在小股东的角度上,能够这样设计协议条款:小股东能够在协议中将投票权让渡出来,以其一定范围的投票权与主导方进行交易,换取其它权益,例如股东以投票权换取比起出资比例更高的股权比例,享有更多的所谓“干股”权益。这种方式能够适用公司对其高管或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大股东与激励对象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激励对象让渡投票权能够享有更为低廉的激励权益行权价格。3、矛盾解决机制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相当于在公司股东会之外又建立了一个由协议保障的”小股东会“。每次在股东会表决或者协议约定事项进行时,有关各方能够在”小股东会“里面先讨论出一个结果作为各方对外的唯一结果,然后再在股东会里表决或者决定事项是否进行。但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发生矛盾,无法形成合意时,如何保证最终形成对外的唯一结果,就需要在协议中约定明确的矛盾解决机制。一致行动协议矛盾解决机制可参照以下两种解决思路:方案一:若各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应按照某一方的意向进行表决;方案二:协议约定:占所有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总数50%以上的股东意见为统一表决意见,如不能形成50%以上的统一意见,则股东意见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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