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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章制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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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章制度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服务,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渔业船舶的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从事国际航行渔业辅助船舶的检验的管理适用《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授权或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二章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渔业船舶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的机构,包括中国船级社和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第五条中国船级社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工作。地方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工作。省级以下的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由省级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其业务范围不得超越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等单位能够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化社会组织提供审图技术服务。专业化社会组织开展审图技术服务的,应当具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的相应能力和条件。第七条中国船级社和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年度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第八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注册验船师或适任管理的要求,并按照确定的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第九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第三章法定检验第十条法定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规定,对渔业船舶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检验。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包括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第十一条以下渔业船舶适用初次检验: (一)制造的渔业船舶; (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重大改建船舶、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第十二条营运中渔业船舶的常规性检验适用营运检验。第十三条渔业船舶有以下情形的适用临时检验: (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三)具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其它特定情形的。第十四条涉及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前款规定应当检验的船用产品目录和检验方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公布。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授权或者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的工厂认可、型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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