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中国**艺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是由全国知名书画家发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社团组织。中国大陆授权服务机构为北京**艺术交流中心、潍坊**艺术交流中心;港澳台授权服务机构为香港/澳门**艺术交流中心。交流中心宗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书画创作和学术研究提供一个高端交流平台;解放思想、加强修养、提高技巧、勇于创新,为发展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书画艺术而努力;聚集著名企业家的力量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种公益慈善活动。活动第三条组织书画研究交流会,开展全国书画界互访交流、收藏:1、定期举办国际(一年一次)、国内(一年两次)著名书画家互动笔会,不定期举办知名书画家个人作品展;2、举办会员优惠活动,以较大折扣价格收藏笔会作品;3、每半年举办一次会员藏品展示、交流、互换活动;4、每季度开展一次艺术品进会员家活动。根据会员要求,邀请著名书画家到会员家里现场题字作画,创作个性化的作品;5、每半年举办一次书画市场说明会,邀请专业拍卖公司和书画商做专场介绍,让会员了解艺术品市场行情和走向;6、北京和潍坊两个交流中心随时接待会员,发布最新的活动信息和交流活动。第四条组织、参加社会各类公益慈善活动:1、定期和慈善总会联合举办义卖会;2、参加政府和社会公益单位举办的赈灾活动;第五条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第三章会员第六条交流中心会员分为书画家会员、政府官员会员和企业家会员。每位入会的会员交纳会费同时,可以享受一件和会费同等价值折扣的艺术品。根据艺术造诣水平细分为一级书画家会员、二级书画家会员、三级书画家会员、四级书画家会员和五级书画家会员。政府官员会员根据官员级别细分为部级会员、司级会员、厅级会员、处级会员和科级会员五类。第九条企业家会员根据个人资产总额细分为大企业家会员、中小企业家会员。入会条件第十条书画家会员: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入会申请,1、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2、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第十一条政府官员会员:处级以上政府官员可提出入会申请。第十二条企业家会员:个人资产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有实力有信誉、有影响力的中国企业家可提出入会申请。第五章会员入会程序第十三条入会程序:1、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2、交流中心会员部初审,交流中心常务委员会终审;3、交流中心会员部核发会员证书,提供相应服务。第六章会员权利第十四条享受相应级别会员权益;第十五条优先、优惠参加交流中心举办的相关文化交流活动,优惠收藏书画作品;第十六条对交流中心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第十七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七章会员义务第十八条承认并遵守交流中心章程,执行交流中心决议;第十九条积极传播交流中心宗旨,维护交流中心形象和合法权益;第二十条积极为交流中心推荐符合条件的会员,并协助资质审查;第二十一条积极参与交流中心各项活动;第二十二条及时向交流中心提供合理化建议;第二十三条支持、协助交流中心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八章自动退会第二十五条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第二十六条会员一年内不参加交流中心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二十七条取消会员资格:会员不遵守交流中心章程,或有损交流中心名誉,经交流中心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第九章组织机构第二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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