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福建省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为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维护国家和公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一)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报告内容应详细,报告要迅速。书面报告(初报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⑶事故的简要经过; ⑷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⑸已经采取的措施; ⑹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5、各工区应按规定在每月22前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报送项目安质部。6、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二)事故处理措施 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三)事故的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5、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7、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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