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修订送审稿)第一条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其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本细则予以公布。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公布综合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和适用的法律依据。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但城镇建设工程已经取得规划同意意见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文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二)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对占用或者损坏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内街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物的;(二)对违反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建设施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一)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的;(二)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城市路灯照明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二)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其作业时间超出6时至22时的;(三)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夜间连续施工、延长作业时间的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夜间连续施工、延长作业时间的;(四)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进行经常性露天喷漆、喷塑、喷砂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作业的;(五)工地周边未设置不低于二米的符合规范围蔽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六)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未设置楼体围障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七)施工工地场地未实行硬地化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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