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帮扶资金监管办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及《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本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和火化的服务费用。上述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具体费用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第三条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交通安全的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市人民法院、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市财政局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市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二)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三)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四)组织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在更换之前的财务审计工作;(五)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第四条设立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交警大队,由市公安交警大队分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副大队长兼任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三)依法追偿垫付款;(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市公安局及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案件的侦破和有关垫付费用的追偿。市民政局负责监督殡葬服务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协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市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基金管理中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诉讼案件。市审计局负责对救助基金的财务审计工作。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第六条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全额转入下一年度使用。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缴纳和捐赠来源的救助资金,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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