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报销制度为规范私车公用报销,特制定本制度。一、标准1、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按照员工与公司签订的租车协议支付相关款项。二、岗位牵制1、总经理以下人员的协议由总经理签订,总经理(含)以上人员的协议由总裁签订。2、由资料员负责与人力行政沟通车辆使用情况,确实无法派出公车的前提下由总经理签署外出办事审批单。3、财务负责审核私车公用相关证据链的合法性。三、证据链1、私车公用协议2、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等相关票据3、外出办事审批单4、财务人员基于职业判断需要的其他资料。四、控制点1、公司与员工签订有偿租赁协议。2、在协议中约定公司使用个人汽车由公司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3、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4、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5、个人用车的费用不能在公司所得税前列支。*~7v*W;g.[+?:.R$d(v+?,e1^"|;+C8G!W8|-?0 @+l%I+p;k'[/五、审批流程车辆所有人→部门经理→会计→总经理→分管副总裁六、附则1、本制度由财务中心解释。2、本制度总裁批准后生效。附件:外出办事审批单申请人:申请部门:办事地点:申请时间:外出时间:外出事由 外出乘坐交通工具(1)一卡通(2)自驾车(3)出租车(4)其它部门或主管领导意见: 注:①此表交由质量管理部资料员文员备案;②此表作为报销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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