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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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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保障城镇房屋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及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房屋的防汛管理。第三条城镇房屋防汛(以下简称房屋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城镇房屋防汛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防汛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二章防汛组织和安全责任第五条市建委在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设防汛指挥部和房屋防汛办公室,房屋防汛办公室负责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各管房单位应当设立防汛指挥部和房屋防汛办公室,负责本区、县和本单位房屋防汛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建委房屋防汛办公室和区、县房屋防汛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汛期不同阶段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抓住重点,消除薄弱环节,保障防汛工作正常进行。第六条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应对突发重大房屋险情。各管房单位应当设立房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或委托专业队伍负责房屋抢险抢修。房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应当服从区、县政府和市建委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动。第七条房屋防汛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实行防汛责任制。市建委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汛期本市城镇房屋的住用安全。第八条汛期房屋安全责任由以下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一)直管公房的住用安全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 (二)私有房屋的住用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但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的住用安全由区、县政府明确的房屋管理单位负责; (三)单位自管房屋的住用安全由产权单位负责; (四)已经启动拆迁的地区,公房产权单位应当与拆迁人就尚未拆除房屋的住用安全明确责任; (五)政府代管房屋或产权不清房屋的住用安全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所有人与房屋管理人、使用人对房屋住用安全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章防汛准备第九条本市房屋防汛期为每年6月1日上汛,9月15日下汛。特殊情况下,根据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汛期。第十条每年11月初至次年2月底,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建委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对城镇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房屋安全责任人也可以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并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缴费。受委托的专业单位在查房后应出具房屋安全检查书面报告。第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时向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安全检查数据和统计分析。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房屋安全检查数据和统计分析汇总后上报市建委。市建委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管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屋安全管理档案。第十二条上汛前,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严重破损危险房、严重积水院落等重点房屋和重点区域进行房屋安全复查。房屋安全责任人要做好复查记录,并将复查结果及时报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排除房屋安全隐患: (一)上汛前,完成房屋木结构加固,危险房墙、院墙拆砌和屋面严重漏雨及浸泡房屋的积水排除工程。(二)上汛前,对高层建筑物、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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