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文件之十二商城县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质询案的提出及办理的几项规定(2008年2月27日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对质询案的提出及办理作如下规定:一、质询案的提出及范围(一)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提案人应认真填写《商城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质询案》表,写清受质询的机关、内容、质询的理由等。提案人要亲自签名,说明自己所属的代表团。(二)质询的内容必须是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如违宪违法问题,工作中的重大失误或领导人的渎职失职行为等。质询人对质询的内容应经过调查,基本事实清楚。(三)为便于办理,质询案应一事一案,属于一个部门的几个问题,可以合并一案。二、质询案的办理(一)质询案提出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作出认真负责的答复。(二)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受质询的机关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或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会议上答复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时,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应列席会议。(三)答复可以采取书面答复或口头答复两种形式。书面答复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口头答复时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到场答复。(四)提案代表如果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答复的,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质询。(五)质询案经过半数主席团成员同意,才能立案。(六)向“一府两院”提出的质询案,在主席团决定提交被质询的机关答复之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终止。三、质询案提出的时间2008年2月29日12时为本次大会提出质询案的截止时间,逾期提出的,作代表批评、意见、建议处理。商城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秘书处2008年2月27日印
商城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文件之十二 商城县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