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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业务核算投资环境论文.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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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业务核算投资环境论文一、取得短期债券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的利息的处理根据投资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对于短期债券投资而言,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从投资成本中扣除,单独作为“应收利息”处理,包含的未到付息期的利息仍属于投资成本的一部分。对于这一条规定,笔者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已到付息期的利息将在取得投资后的很短时间内收到,并且它和债券本金的收回没有时间上的一致关系,其本质就是应该收取而暂时没有收取的利息,这也正是“应收利息”账户反映的内容,所以应该将其从投资成本中扣除单独记到“应收利息”账户。但笔者对于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的未到付息期的利息仍计入投资成本并不赞同,因为未到付息期的利息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分期付息债券而言。例如,某个债券是在2003年1月1日发行的三年期债券,该债券每半年付息一次(分别在6月30日和12月31日),到期还本。假设本企业是在2003年8月1日购入的,那么购入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就包含了2003年1月1日到7月31日共7个月的利息,其中1月1日到6月30日共6个月的利息便是已到付息期的利息,7月1日到7月31日这1个月的利息就属于未到付息期的利息。按照规定,1月1日到6月30日共6个月的利息应记到“应收利息”账户,而7月1日到7月31日这1个月的利息作为投资成本应记到“短期投资”账户。笔者认为,7月1日到7月31日的利息和1月1日到6月30日的利息一样都是应该收取而尚未收取的利息,可是一个记到了“应收利息”账户,而一个记到了“短期投资”账户,这是否恰当呢?二是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而言。假设前例中的债券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其他都不变,则购入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2003年1月1日到7月31日共7个月的利息都是未到付息期的利息。按照规定,1月1日到7月31日共7个月的利息要全部记到“短期投资”账户,这和第一种情况下的1月1日到6月30日共6个月的利息要记到“应收利息”账户,7月1日到7月31日这1个月的利息要记到“短期投资”账户的处理又不一样。可见,对于不同类型的债券,购入债券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的利息的处理是不一样的,即使同一种债券也出现不一致的地方。笔者认为,为了保持会计处理上的一致性和简化会计操作,应将购入债券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的利息,无论是已到付息期的利息还是未到付息期的利息都记到“应收利息”账户,不计入投资成本。因为这是短期投资,投资持有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1年,所以购入债券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利息的收取更不会超过1年,无论是在付息日从发行者手中收取利息还是在转让债券时从受让者处得到利息,利息的收取都将在短期内实现,所以购入债券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利息是完全符合应收利息这项流动资产的涵义,也应该记到“应收利息”账户。这样处理也很简单,容易操作,因为不再需要区分是否是已到付息期的利息。二、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处理对于购入债券进行长期投资时支付的相关费用,准则和制度都规定,如果相关费用数额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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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