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经营管治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规范木材加工经营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四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按照经营加工木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出台对本区域内木材加工企业总数和加工总量的控制性文件。第五条各县应根据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重点企业和主导产品,进行合理规划布局。第六条鼓励发展规模大、木材综合利用率高、产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工艺水平高的重点企业;扶持发展自建工业原料林基地和以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限制发展粗加工、耗材大、效益低的木材加工企业;淘汰工艺落后、利用率低、污染严重的木材加工企业;禁止设立以天然阔叶林为原料和以国家及省重点保护的珍稀树种为原料的木材加工企业。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分为商品材经营加工企业和非商品材加工点。商品材经营加工企业是指收购来源合法的商品木材进行加工、销售的企业;非商品材加工点是指为村民利用自用材等有合法来源的木材加工少量农具、家具,修建房屋等进行来料加工,仅收取来料加工费的木材加工单位和个人。第八条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木材经营加工项目,按照《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规定》,实行“项目核准和颁发许可证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发改委负责对项目的核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预审,并颁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省、设区市两级核准和颁发许可证制度:年耗木材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毛竹100万根以上(含100万根)的项目,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对项目进行初审,报省林业主管部门预审,省发改委核准,再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颁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耗木材5万立方米以下、毛竹100万根以下的项目,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市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市发改委核准,再由市林业主管部门颁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第九条省级核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以上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市级核准,年耗木材1万立方米以上(含1万立方米)、毛竹10万根以上(含10万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以上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市级核准,年耗材1万立方米以下、毛竹10万根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丁级以上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非商品材加工点应由所在地林业工作站出具《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第十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第十一条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一)商品材经营加工企业1、《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相应级别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文件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2、有定型的产品,经过加工的木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3、注册资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4
木材经营管治办法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