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集聚创新要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着力培育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制定本措施。一、。省级科技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亿元,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布局,支持企业、中央驻冀科研院所牵头转化一批高、行业带动力强、能够形成经济新增长点的重大科技成果。。支持企业承接重大创新项目,转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成果,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我省企业作为科技成果受让方,单项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给予最高5%的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10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来源于京津的,单项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100万元。。对全职到我省工作的诺贝尔奖等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两院院士和发达国家院士等,给予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万元安家费补助。对全职到我省工作的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高层次领军人才,视人才项目落地需求,给予每人200万元至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补助。对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省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给予500万元至2000万元支持资金。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采取对外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并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程序。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报酬奖励以及开展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高校、科研院所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不低于70%现金收益或者股权的奖励、报酬,对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所兑现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高校、科研院所正职领导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按规定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奖励和报酬。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3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高校、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探索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社会保障基金转持。。高校、科研院所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合同未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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