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水务局责任清单(其他权力类)序号160权力类型其他权力类权力项目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验收(含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实施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第十条:“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对备案材料、招标程序、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责任事项依据1-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九条: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一条: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1-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1-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1-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四条: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1-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五条: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1-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六条: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1-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1-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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