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3〕3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2日
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根据《河北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垂直管理部门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等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规定办理时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组织清理和削减本制度所列事项及办事环节,编制并公布事项目录和事项办理流程图。
第六条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依法由两个以上层级共同办理的事项,具有最终决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多层级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依法由同一层级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加快推进并联审批,由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编制《行政机关多部门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所需提交申请材料、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电话,送达相关审批部门,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行政机关多层级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行政机关多部门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应当全面具体确切,将办理时限细化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不得出现“等”、“其他”、“相关”、“有关”、“必要”等模糊表述。
第七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符合法定形式、内容齐全的文件材料、作出受理决定之次日起计算。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书面一次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补正文件、材料,与办理事项无关的资料不得要求提供,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之次日起计算。不一次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次日即为作出受理决定之日。文件、材料补正不符合要求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重新补正文件、材料之次日起计算,但因行政机关补正告知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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