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局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区局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行政职责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区局两级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第四条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并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指标体系。区局法制部门负责本局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五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监督。第六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对本机关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第二章公示载体第八条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第九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第三章事前公开第十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第十一条根据法定职责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本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第十二条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第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按照执法类别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本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第十五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第十六条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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