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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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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公南复决字〔2018〕29号申请人:梁某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5日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7月3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分局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称:2018年6月15日,其本人驾驶号牌为粤××××的小型货车经过南沙区万环西路与灵新支线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截停并被告知冲红灯,后被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该次行政处罚不服,特申请撤销该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称:执勤民警出具的执勤经过证实,2018年06月15日09时25分许,执勤民警带队前往查车点途中,行经南沙区万环西路与灵新支线路口时,发现粤××××号轻型厢式货车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依法对粤××××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梁某进行行政处罚,梁某对该行政处罚未表示有异议,并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确认。被申请人认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记录了梁某驾驶粤××××号轻型厢式货车违法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梁某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确认。因此,梁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40、41、42、43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7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38条、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42条、43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7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罚款200元并记6分的行政处罚,是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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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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