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固定资产是公司从事经营业务和完成各项工作的主要劳动资料,凡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等,均作固定资产处理。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列为低值易耗品。临时简易工棚、办公房以及各类属于周转性的生产工具及设施,不论价值大小及使用期限,都不列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应按其不同来源渠道分别确定。
(1)购入新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和安装成本等作为原价,从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还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关税和附加税。
(2)购入旧的固定资产,按照售出单位的帐面原值,扣除原安装成本,加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作为原价。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为原价。
(4)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记帐。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记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帐单金额加上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记帐,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物品的市价记帐。
(7)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原有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记帐。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9)因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的,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入帐后固定资产价值不能随意变动,凡属下列情况者方可进行帐务调整:
(1)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工程;
(2)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3)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4)发现原有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5)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
公司的各项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按月提取,计入成本、费用。
(1)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
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2)下列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
房屋建筑物(30年);
在用的机械设备(5年)、仪器仪表(8年)、运输工具(8年);
(3)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在变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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