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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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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违法情节行政处罚标准1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主动承担责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拒不承担责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2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违法行为主动承担责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拒不承担责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许可证(原批准机关)《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附件:43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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