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快递法律法规第六章货物交付第三十七条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在未收到其他指示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收货人或者货运单上载明的、经承运人同意的其他人发出货物到达通知。此通知以通常方式发出,对未收到或者未按时收到此通知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收货人收到或者要求提取货物、货运单的,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告终止。收货人拒绝接收货运单或者货物,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取得联系的,托运人继续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第三十九条除货运单上另有特别载明外,货物只能交付给货运单上所载明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下列情况之一交付货物的,应当视为有效交付:(一)承运人已将准许提取货物的凭证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二)按适用的法律,已将货物交付给海关或者其他政府当局的。第四十条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拒绝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执行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的指示。货运单上未载明指示或者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将收货人未提取货物的情况通知托运人,并要求托运人予以指示。第四十一条货物运达目的地机场后三个月内未收到托运人指示的,承运人按其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处理。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在三个月内未办妥货物提取手续的,承运人在处置货物前,应当通知收货人。第四十二条托运人应当承担因收货人未提取货物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根据托运人指示运回货物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第四十三条收货人接收货运单或者货物,应当承担与运输有关所有未支付费用的支付责任。除非另有约定,托运人不得被解除支付这些费用的责任,并与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承运人可根据支付费用的情况有条件的移交货运单或者交付货物。第七章特种货物运输第四十四条特种货物是指危险物品、活体动物、易腐物品、灵柩等特种货物。第四十五条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特种货物运输规定。托运人因未遵守规定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并对承运人运输此种货物而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应当事先与承运人联系,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托运。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承运人指定的地点办理托运和提取特种货物。第四十六条承运人收运特种货物,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特种货物运输规定。承运人因未遵守规定而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承运人运输特种货物,应当建立机长通知单制度。;Highefficiency:control1hourtraveltimebetweenanytwopointswithinthevariousgroupswithintheareauptohalfanhour,1-esstotheairport,45minreachedthecity'smaintraffichub,;Intensive:2030transitsharerateofaround35%,2050bussharingrateof45%,Yibincity,trafficsituationandGen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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