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快递法律法规第六章货物交付第三十七条货物运达目的地后, 承运人在未收到其他指示的情况下, 应当及时向收货人或者货运单上载明的、经承运人同意的其他人发出货物到达通知。此通知以通常方式发出,对未收到或者未按时收到此通知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收货人收到或者要求提取货物、货运单的,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告终止。收货人拒绝接收货运单或者货物, 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取得联系的, 托运人继续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第三十九条除货运单上另有特别载明外, 货物只能交付给货运单上所载明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下列情况之一交付货物的,应当视为有效交付: (一) 承运人已将准许提取货物的凭证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 按适用的法律,已将货物交付给海关或者其他政府当局的。第四十条货物运达目的地后, 收货人拒绝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货物的, 承运人应当执行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的指示。货运单上未载明指示或者指示不能执行的, 承运人应当将收货人未提取货物的情况通知托运人,并要求托运人予以指示。第四十一条货物运达目的地机场后三个月内未收到托运人指示的, 承运人按其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处理。货物运达目的地后, 收货人在三个月内未办妥货物提取手续的, 承运人在处置货物前, 应当通知收货人。第四十二条托运人应当承担因收货人未提取货物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包括根据托运人指示运回货物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第四十三条收货人接收货运单或者货物,应当承担与运输有关所有未支付费用的支付责任。除非另有约定,托运人不得被解除支付这些费用的责任,并与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承运人可根据支付费用的情况有条件的移交货运单或者交付货物。第七章特种货物运输第四十四条特种货物是指危险物品、活体动物、易腐物品、灵柩等特种货物。第四十五条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 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规定外, 还应当符合特种货物运输规定。托运人因未遵守规定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 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并对承运人运输此种货物而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应当事先与承运人联系, 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托运。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承运人指定的地点办理托运和提取特种货物。第四十六条承运人收运特种货物, 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规定外, 还应当符合特种货物运输规定。承运人因未遵守规定而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承运人运输特种货物,应当建立机长通知单制度。承运人应当指定办理托运和提取特种货物的地点。第四十七条承运人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不得运输作战军火、作战物资。第八章承运人的运输条件、规定等的制定和修改第四十八条为了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进行管理, 承运人应当依法制定、公布和修改其运输条件、运输规定及运价和其他费用。任何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规则自 2000 年8月1 日起施行。关于《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的说明: 一九七八年以前, 我国民航实行政企合一体制。当时国际航线少, 货运量不大, 民航总局仅制定了一些国际货运业务规章制度, 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没有形成规章下发执行。一九七八年以后, 特别是进入八十年代以来, 随着国际航线的增多, 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发展较快, 货运量每年增长, 民航总局在政企合一体制下制定的一些货运业务规章制度已不适应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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