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提高本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民防空的组织、宣传、教育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市人民防空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发展与改革、科技和工业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环保、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市政、卫生与计划生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市执法、应急、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做好人民防空相关工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第四条 [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总体要求] 人民防空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人民防空权利与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第六条 [人民防空奖励] 市、区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条 [人民防空经费] 人民防空经费由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市、区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年度计划,按程序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需要和相应增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所在区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第八条 [政府财政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市、区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一)人民防空工作的日常业务管理经费。(二)公共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三)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和疏散基地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信息化、智能化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五)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经费。(六)人民防空训练、演练经费。(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及检测工作经费。(八)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九)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人民防空专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换经费。(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区政府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防空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社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费或者易地建设费以及维护管理经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项目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进行兼顾设防的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二)社会投资的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的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负责。(三)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组织人民防空训练及相关装备和器材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四)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经费,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五)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投资] 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利用自有资金、集资、合资、引进外资等多种投资形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禁止利用外资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及其他涉密工程。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保密]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使用和维护单位,应当依法保守人民防空工程的秘密。第二章 防护重点第十二条 [防护重点] 本市人民防空的重点是城区、镇和重要经济目标。重要经济目标由市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共同确定。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方案的制定]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方案和实施计划,报请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机关批准并备案。人民防空方案和实施计划应当根据形势发展适时修订,并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城际轨道交通地下部分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要求全线设防。位于城市绿地、广场、道路等下面的单建式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且兼顾人防工程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30%。地下综合管廊应当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第十五条 [重要经济目标] 重要经济目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建好的重要经济目标的要害部位、机器设施等采取防护加固措施,并负责维护管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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