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民政局扬州市邗江区财政局扬州市邗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扬邗政民[2009]29号扬邗财社[2009]37号★关于适当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各镇(街办)民政科、财政所,劳动社保所,区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关注民生、纾解民困工作,解决我区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实际困难,对其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一、凡已享受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定补的对象由原来每人每月300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二、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中,原在企业单位发放定期定量补助的,仍由原单位发放,提高标准后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开支渠道不变。三、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六十年代精神退职老职工的经费筹集、发放工作和定期审核工作,建立年中审核、年终复核制度。四、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上凡与此文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均以此文为准。扬州市邗江区民政局扬州市邗江区财政局扬州市邗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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