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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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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扬邗行复第5-1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张亚彤,主任住所:扬州市邗江区平山路123号委托代理人:秦顺忠,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张某认为被申请人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简称维扬开发区)下属规划建设局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于2018年2月2日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2、在《限期拆除决定书》公告位置以公告形式向业主赔礼道歉并承诺依法拆迁;3、对案件承办人员问责并将问责结果公开;4、承担本案产生的相关费用200元的复议请求。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6日向包括其在内的美迪制衣厂的两幢建筑物业主公告送达关于5日内自行拆除的《公告》,1月21日又以公告形式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美迪制衣厂的两幢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建设单位或所有人、管理人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将强制拆除。关于强制文书,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68条。第一,执法主体错误。维扬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是维扬开发区内设机构,并非法定执法主体也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执法权。第二,适用法律错误。文中的建筑不是正在建设过程中,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建好的。第三,程序错误。《公告》和《限期拆除决定书》中的五日和三日自行拆除于法无据,强制拆除也应在催告才能实施。被申请人称:张某非为维扬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相对人,与该行政行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申请人请求答复人承担相关费用2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查明:申请人占有使用位于维扬开发区江阳社区(原朱塘社区光明组)、扬子江北路与朱塘路交叉口西南侧、美迪制衣厂北侧楼房305室房屋(电费发票标注名称为美迪小区),申请人称该房屋为其所有,但未能提供相应产权证明材料。2018年1月21日,维扬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以公告形式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美迪制衣厂北侧两幢房屋的建设单位或所有人、管理人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将强制拆除。另查明,维扬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属维扬开发区内设职能机构。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限期拆除决定书》;2、江苏省电力公司扬州供电公司通用机打发票;3、朱永祥、秦顺忠谈话笔录;4、《关于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有关机构、领导职数的通知》;5、身份证复印件等。本机关认为:一、由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占有使用美迪制衣厂北侧楼房305室房屋,经本机关发出书面补正通知,其也未能向本机关提交有效的产权证明材料,故其以房屋产权人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不足。因《限期拆除决定书》针对的对象是美迪制衣厂北侧两幢房屋的建设单位或所有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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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