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扬邗行复第5-2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张亚彤,主任住所:扬州市邗江区平山路123号委托代理人:秦顺忠,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顾其军,局长住所:扬州市邗江区百祥路申请人张某认为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简称维扬开发区)2018年1月31日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于2018年2月2日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2月6日,本机关针对其国家赔偿请求发出《补充证据通知书》,申请人未能补充相关证据,本机关依法对行政复议请求予以受理。2018年4月19日,本机关依法追加扬州市邗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简称邗江房管局)为被申请人,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确认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18年1月31日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6日向包括其在内的美迪制衣厂的两幢建筑物业主公告送达关于5日内自行拆除的《公告》,1月21日又以公告形式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美迪制衣厂的两幢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建设单位或所有人、管理人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将强制拆除。维扬开发区于2018年1月31日对申请人在“扬州市邗江区维扬经济开发区江阳社区扬子江北路(扬天公路)西侧美迪制衣厂的两幢建筑物”居民商住楼实施强拆,该强拆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行为违法。被申请人维扬开发区称:美迪制衣厂北侧的建筑物不是依据规划建设局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的,而是根据扬邗府征[2018]1号《邗江区人民政府扬子江北路拓宽改造项目(宁启铁路至甘泉双塘路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下简称《征收决定》),作为实施单位而实施的征收拆除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且与申请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维扬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与房屋拆除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规划建设局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但已被及时制止,未造成不良后果。被申请人邗江房管局称:一、如在征收过程中发现被征收房屋是违章建筑,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由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或城管部门依法处理。因此,对征收过程中发现的违章建筑的处理不在征收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内。与征收决定及征收行为无关。二、维扬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限期拆除通知书》与征收决定无关;如存在违法的拆除,也与征收决定及答复人无关。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征收部门的房管局与征收实施单位维扬开发区系委托关系。维扬开发区如实施了超出答复人委托范围的行为,与答复人无关。本机关查明:申请人占有使用位于维扬开发区江阳社区(原朱塘社区光明组)、扬子江北路与朱塘路交叉口西南侧、美迪制衣厂北侧楼房305室房屋(电费发票标注名称为美迪小区),申请人称该房屋为其所有,但未能提供相应产权证明材料。对于该房屋,邗江规划分局出具的扬邗规函[2018]9号《关于征询美迪北侧临扬子江北路两栋建筑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复函》(下简称规划局复函)中明确该房屋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扬州国土局邗江分局《关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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