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畜禽父母代场)并联审批“一窗制”运行流程图
一、市农委窗口为“牵头窗口”
申请人向市农委窗口申请,依并联审批《告知单》公告之申报材料项向市农委窗口提供申报材料
市农委窗口受理(不受理则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按照《告知单》及并联审批的共同规定,依法审查,将申报材料及并联审批表单等转给区窗口
市农委窗口组织并联审批关联单位进行现场查验、综合论证等(4个工作日)
市农委窗口及区窗口审核、审批、发证(不批准则书面说明理由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区窗口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市农委窗口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畜禽父母代场)(1个工作日)
申请人从市农委窗口取件
申请人
二、区窗口为“牵头窗口”
申请人向区窗口申请,依并联审批《告知单》公告之申报材料项向区窗口提供申报材料
区窗口受理(不受理则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按照《告知单》及并联审批的共同规定,依法审查,将申报材料及并联审批表单等转给市农委窗口
区窗口组织并联审批关联单位进行现场查验、综合论证等(4个工作日)
区窗口及市农委窗口审核、审批、发证[不批准则书面说明理由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区窗口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市农委窗口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畜禽父母代场)(1个工作日)
申请人从区窗口取件
申请人
项目办理单位:市农委、花山区农委、雨山区农委、金家庄区农委
项目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畜禽父母代场)核发(并联审批“一窗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
申报条件
一、申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具备的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条):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四)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七条):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五)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六)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九条)。
(七)种畜禽场除符合以上(三)至(六)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条):
1、距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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