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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教唆犯理论的研究.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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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共犯理论作为各国刑法学术界争议颇多的理论之一,被各国刑法学者视为刑法学理论中永恒的主题,作为共犯理论中心课题之一的教唆犯更是各国学者关注和研究的焦点,我国刑法理论界也不例外。由于我国刑法第29条对教唆犯采用了广义上的且比较模糊的规定,使得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理论中的教唆犯又有别于大陆法系的教唆犯,从而在我国学术界中产生了对教唆犯的属性之争、构成要件之争、,巧妙择取英美法系、、全面地介绍,以便j‘师夷之长技’垛完善我国刑法教唆犯理论研究中的不足之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总计约36000字:第—部分:,从日本刑法的渊源出发,:所谓教唆犯是指唆使他人使之产生犯罪决意,并使之基于此决意而实行犯罪者。该通说定义本身就是在否定了‘‘基于过失的教啶’以及“对过失犯的教啶’(否定说)的基础上而得出的,因此也遭到了肯定馑于过失的教唆’以及‘‘对过失犯的教啶砚点(肯定说)的学者的质疑。持肯定说的学者则将教唆犯定义为:唆使没有犯罪意思的他人实行特定的“犯霏’印符合构成要件且具有违法性的行为的,是教唆犯。而司法判例认为:‘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并使其实行了犯意的”即构成教唆犯。第二部分:日本刑法教唆犯本体沧由于客观主义刑法理论与主观主义刑法理论所主张的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共犯,使得对狭义共犯之一的教唆犯的成立范围有着不同的见解,从而对教唆犯的性质之争也成为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之争。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大致将教唆犯的成立要件归结为:教唆故意,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行为,被教唆者实行犯罪等三方面。而在我国刑法学界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中就此问题也存有较大的分歧,台湾地区有二要件说、三要僻锐、五要件说等,在我国大陆地区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印:主观和客观方面(包括教唆行为以及被教唆人的实行)的要件。就教唆行为的类型而言,通说观点否定了存有基于过失的教唆以及对过失犯的教唆,也否定了基于不作为的教唆行为,而对不作为犯的教唆行为则统一持肯定态度。由于目前各国刑法理论几乎都肯定了片面帮助犯的存在,那么大多数学者运用同样的理论来肯定同是狭义共犯的教唆犯也存在片面教唆。另外,本文对间接教唆犯、再间接教唆犯哇色锁教唆犯等教唆犯类型、教唆犯的认识错误以及教唆犯的罪数形态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第三部加日本刑法教唆犯与共同正犯、帮助犯、‘第三者’’的参与且在多数场合中有相互竞合的情形,)、的“第三者’,在整升过程中的作用,。第四部分:,本文主要通过对责任共犯说、违法共犯说、惹起说之间的对比认为,共犯的不法是基于其本身侵害法益所形成的固有要素与由正犯行为的不法性所引出的从属性要素而构成的,换句话说,从属性法益侵害(惹起说中的折中惹起说)是共犯处罚的理论根据。另外,本文详细对比介绍了日本现行刑法以及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处罚原则。ursaheateddiscussionOHinstigation,,’“accidentalinstigation’’and“instigationundercriminalnegligence'’.mitte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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