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特级教师是国家为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设立的具有先进性和专业性的荣誉称号。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北京市的特级教师管理办法,欢迎大家查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特级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在师德修养、教书育人、教育科研、指导培养青年骨干教师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中小学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特级教师称号、适用范围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设立的具有先进性和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第三条本市幼儿园、中小学、区县教师培训基地、教学研究机构、少年宫(含少年之家、青少年科技馆、站)、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教育系统)的在职在岗特级教师适用本办法。第三章特级教师的职责第四条特级教师应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第五条特级教师应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面向全体学生,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第六条特级教师应牢固地树立终身从教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广大教师做出榜样。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年在区县及以上范围至少讲授4次研究课或示范课、观摩课、讲评课、学术讲座等,以带动教师群体的专业发展,促进本校和本地区教育质量的提高。第七条特级教师应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经验,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根据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与要求,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每年至少撰写1篇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文章,并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独立发表。第八条特级教师应根据本地区和全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积极承担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的任务。通过传、帮、带,使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实际工作效果;应服从本区县教委和学校的工作安排,参加支援教育相对落后地区与薄弱学校等工作任务,为本地区和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做出贡献。第四章特级教师的待遇第九条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享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关心特级教师的生活与健康,每年安排一次全面体检;贯彻落实北京市中小学特级教师优诊医疗的相关政策,保证50岁以上的特级教师享受优诊医疗。第十一条对退休以后的特级教师,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要继续关心爱护他们。根据实际,鼓励他们在培养青年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智力支持等方面继续发挥积极作用。第十二条特级教师经费保障。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体检、考核奖励等待遇,此类经费根据政策纳入区县财政保障范围,在教育经费中安排解决。第五章特级教师的使用与考核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特级教师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应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培养年轻教师成长为优秀骨干教师。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提供方便,有计划地安排特级教师参加有关学术交流和研修。市教委定期组织特级教师参加学习、考察和交流等活动,以便不断更新学识、拓宽思路,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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