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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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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人〔2008〕10号
 
各区、县教委,各区、县人事局,各区、县财政局,市教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他们担任名誉校长、教育顾问、兼职督学或由学术团体安排相应的名誉职务,以便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
  (四)特级教师经费保障。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体检、对考核合格的特级教师给予相应的奖励等,此类经费根据政策纳入区县财政保障范围,在教育经费中安排解决。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
  (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工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在职教师都可以参加特级教师评选。
  (二)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每隔3年进行一次。由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共同下发评选通知。
  (三)申报特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2.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教学领域形成特色,教学示范作用明显,在本市基础教育界有一定影响;
  3.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及时吸收利用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落实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为本,育人效果显著;
  4.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相关成果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5.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6.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且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含)以上,特别优秀的农村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四)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优先。
  1.国家级、市级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及相当荣誉称号获得者;
  2.坚持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含)以上的教师;
  3.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一年以上并表现突出者;
  (五)市教委、市人事局共同组成由教育、人事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及有关专家等参加的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统一领导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审定特级教师人选。
  (六)对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审定的名单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全市公示,公示期为
15天;经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向新评选出的特级教师颁发北京市特级教师荣誉证书。
  第五条 特级教师的使用与考核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特级教师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应当合理安排教学任务,为特级教师留出相应的时间,以便进行教改实验和教学研究;对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应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提供方便,有计划地安排特级教师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参观学习和进修等。市教委定期组织特级教师参加学习、考察和交流等活动,以便不断更新知识、拓宽思路,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积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对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应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推广,以提高当地的办学水平,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四)特级教师原则上不应兼任过多的行政职务和社会职务,以确保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五)建立特级教师考核评价制度。特级教师的考核评价工作主要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特级教师考核档案,根据特级教师的职责、条件和考核情况,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对特级教师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和评价,由区县教委签署意见后,于每年9月底前统一报市教委审核、备案;对考核合格的特级教师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特级教师数据库,及时掌握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工作绩效和动态。
  (六)引导特级教师合理流动。由于工作需要,特级教师应服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调动;特级教师本人提出在本区县中小学系统内流动的,须经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特级教师在中小学系统内跨区县流动的,须报经市教委批准。特级教师调离本市中小学系统的,不再享有特级教师的称号和待遇,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
门收回证书上交市教委。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切实做好特级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特级教师座谈会,并加强与特级教师的个别联系,从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他们,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特级教师能安心工作,为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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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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