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够分为金融系统的租赁公司、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系统的融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现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因资金来源及经营目的不同,可分为厂商类融资租赁公司和独立类融资租赁公司。厂商类融资租赁公司是机器设备提供商为主出资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目的是为了支持销售业务发展,独立类融资租赁公司是社会资本或银行资本出资成立的,经营目的是为了获取租金收益。以下重点介绍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条件、设立程序及监管要求,这是新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考察的两种形式。二、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条件(一)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三类。;;;,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二);;、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没有违法违规纪录;;。三、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程序(一)(1)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国家级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材料;(2)上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3)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4)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注: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1)申请书;(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10)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二)(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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