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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刑法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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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刑法规制.doc浅析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刑法规制(作者:杨洁 发表时间:2014年“月)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年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迄今已一周年有余,可以说取得了重大的成效。全国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数量及酒驾导致交通事故的数量均同比有大幅下降,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也正逐步深入人心。与此同时,在处理“酒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实践中,还面临着大量难题。本文从我国内地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刑法规范出发,兼与我国澳门地区相关规范进行比较,旨在对更好的预防和治理醉酒驾驶犯罪提供一点思路。论文关键词:醉驾危险驾驶内地澳门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前,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普通醉驾行为只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而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则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结合犯罪主观方面分别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现实中严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醉驾案例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若不能加以严厉打击,则后患无穷。经过不断的争论,最终于2011年2月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在第133条中增设第二款“危险驾驶罪:一、我国刑法关于醉酒驾驶的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上是我国刑法分则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对于该条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构成犯罪的标准•事发场所只能是道路,驾驶的对象只能是机动车。因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道路交通安全,因此对于在工厂或者其他道路之外的场所实施的醉驾行为,不以本罪论处,但仍有可能成立其他犯罪。而对于醉酒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因其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也不纳入本罪的规制范围。2•事发当时应达到醉酒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中规定,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即属于醉酒驾驶,现在仍然沿用这一规定。3•与“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不同:醉驾型”危险驾驶构成犯罪"无需具备任何其他要件”,是一个纯粹客观的判断。(二)醉驾是否一律入刑之争部分学者提出,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在决定是否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时,除了根据上述标准,还应结合《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进一步判断醉酒驾驶行为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进行综合认定。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也曾提出,“应当对醉酒驾驶行为入罪增加情节的限制,以节约司法资源,更好的贯彻刑法的谦抑精神: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刑法规范本身出发,还是从立法原意出发,抑或从风险社会公害犯罪防治的角度出发,都应当得出“醉驾应当一律入刑”这一结论。•从刑法的规范本身来看,与追逐竞驶相比,刑法条文对于醉酒驾驶并未规定明确的情节,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对该罪的构成只须进行简单的类型化的判断。抽象危险犯以“拟制的危险状态”的发生作为可罚性的依据,该行为一旦发生,即可直接定罪处罚,而不以侵害结果的出现作为归责要素之一。•从立法原意出发,刑法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未规定“情节严重”等限制条件,是出于执法和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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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