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日制限行”的实质是改变行政许可内容本版新闻反馈(10/18)“五日制限行”的实质是改变行政许可内容(10/18)来信(10/18)来论(10/18)“不当劳教获国家赔偿”是司法异地监督的胜利(10/18)辛苦的政治(10/18)(10/18)来信(10/17)来论(10/17)脱离群众的“一周局长”只是一场权力游戏(10/17)◇字体:[大中小]本版PDF北青网-北京青年报:(08/10/1805:04)■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专栏·李克杰 10月13日,北京正式试行“五日制限行”——机动车按尾号每周停驶一天,受到各方广泛关注。《人民日报》等权威媒体连续报道了相关争议,并组织专家解析限行背后法律依据和焦点问题。从实际情况看,社会各方对车辆限行分歧严重,质疑者旗帜鲜明,支持者立场坚定,一些法律专家也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质疑者认为,北京的车辆限行,从实体上说侵犯了车主的财产所有权,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从程序上讲缺乏征询民意环节,政府决策过于随意,违背程序正义,并进一步认为限行应由人大审议决定。支持者认为,车辆限行是政府对民意的积极回应,旨在通过科学配置公共交通设施缓解交通拥堵,符合公共利益。十分有趣的是,质疑者中并非都是有车族,也包括部分无车族,支持者中也并非全为无车族,也包括一些有车族。这表明,不少公民已经能够站在公正和理性的立场上看待公共政策了,而并非只关注自己的个人利益。然而,纵观围绕车辆限行引发的争议,笔者注意到一个问题,无论质疑者还是支持者,在讨论问题发表意见时,都没有认真考察并严格界定“车辆限行”这一政府行为的性质,而只是把它当作政府的一项“公共政策”,因此都显得依据模糊,说服无力。在我看来,只有严格界定“车辆限行”的行为性质,才能正确地判断政府是否有权作出决策,也才能正确辨别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正当。否则,所有争议都有些无的放矢。笔者认为,车辆限行的实质是变更行政许可。具体来说就是,原来公安机关对机动车的行政许可内容,是允许机动车全天候和全地域地上路行驶,而实行“五日制限行”后,北京市的机动车在市区行驶时五天内有一天不得上路,这等于将原来的许可内容变更了,许可上路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缩小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用《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来衡量判断北京的车辆限行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程序瑕疵。在此,笔者并不同意“限行违反《物权法》”的观点,不应直接套用《物权法》的规定来衡量车辆限行问题。其实道理很简单。车主对机动车的财产所有权表面看起来与其他物权没有差别,但实际上是有明显不同的。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机动车车主对车辆所享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是以获得行政许可为前提的。换句话说,车主可以购买机动车,但要想使用它,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则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登记许可。这意味着,车主对车辆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实现,是行政许可的结果,而不是购车行为的必然结果。因此,当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登记许可即不许上路行驶,甚至要求强制报废时,显然不能认为侵犯了车主的合法财产权,违反了《物权法》精神。既然车辆上路是行政许可的结果,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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