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宪法形式(书上的标题有歧义)(宪法的渊源形式和宪法的结构形式)、宪法的渊源形式1、宪法典——特点(内容、效力、结构)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特点:(1)内容系统而明确,便于执行和监督。规范性和指导性较强(2)(除柔性宪法国家外)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3)宪法典有固定的立法结构,规范的排列组合有一定规则,主次分明,重点突出,有助于最充分和最全面地表达统治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立宪要求(4)、宪法性法律——含义与特点(内容、效力、作用、结构)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性法律,在成文宪法国家是宪法典的补充,有时候还是某些成文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则是宪法规范的最重要表现形式。 宪法性法律作为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具有以下特点:(1)在内容上,只涉及国家宪法制度或宪政规则的个别部分,带有专项立法的性质,而不象宪法典是对宪法制度的全面系统规定;(2)在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同,制定修改程序也一样,但在法律地位上应该说比其他非宪法性法律要较为重要,如在我们国家宪法性法律一般被划入基本法律范畴;(3)在性质上是宪法典原则规定的延伸或具体化,属于一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4)在作用发挥方面,宪法性法律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它不像宪法典的解释和修改程序那样严格,便于宪政操作。、宪法惯例—含义与特点(内容、效力、形成、作用)所谓宪法惯例,就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以弥补或变更宪法制度为内容的、为国家和社会公众普遍承认从而具有连续的稳定的普遍约束力的政治习惯和传统。在成文宪法国家,是宪法典的补充、修正或发展,是宪法典得以适应社会实践变化而更新内容、灵活适用的辅助手段,在性质上属于该国宪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则是创设宪政制度、发展宪法规范、理解宪政内涵、应用宪法规则的主要手段,是该国宪法规范的最重要表现形式。、宪法惯例——宪法惯例作为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具有以下特点:(1)在内容上,主要涉及具体宪政运作规则,以弥补宪法典或宪法性文件过于原则或不合现实政治实践需要之不足;2)在效力上,宪法惯例不是法律,因而不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效力,更不具有宪法规范本应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违反宪法惯例的行为也不构成违宪。(3)在形成方式上,基于适应宪政现实的需要,在宪政实务运作中创出新的做法,经过长期的积累逐渐形成公认的合乎宪政精神的习惯规则。(4)在作用上,宪法惯例表现有四:一是创设宪法制度,弥补宪法立法之空白。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和违宪审查的制度;二是开创具体宪政做法,弥补宪法立法过于原则之不足。比如,我国宪法修改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的惯例,这一宪法惯例是对我国有关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和补充;三是在不变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修正已有宪法规范内容,形成宪法变迁。四是使某些宪法规范丧失效力,导致特定宪法立法实质上被废弃。、宪法判例——含义与特点(内容、效力、适用)(我国?)宪法判例,就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所形成的具有宪法性内容、为下级法院和社会政治实践所尊重而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判决。在有的国家,拥有司法裁判权的议会上院,也有形成宪法判例的情况存在。由于宪法判例包含有对已有宪法立法内容或宪政操作规则的发展,因而也被认为是宪法规范的补充性表现形式之一。,具有以下特点:(1)内容主要是对宪法立法在适用规则方面的发展,当然其中也包含有对宪法立法原意的解释和推定,因而对宪政实践具有普遍性意义;(2)效力不是法定的。约束力主要来自于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尊重,或者是来自于下级法院法官对判例内容的内心认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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