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穗公南复终止字[2019]49号申请人:罗某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40115-160056561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罗某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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