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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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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4月)(西宁市公安局二〇一一年四月)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迁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管理等工作。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分为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第五条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一)入学前户口在省外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在西宁就业或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二)入学前户口在本省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在西宁的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直系亲属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三)入学前户口在本市市区及市辖县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就业的,须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符合本规定情形之一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毕业分配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人事等部门录用证明及用人单位的落户证明;(四)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毕业院校所在地户籍证明。第六条被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技能资格的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可在单位集体户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符合本规定情形之一的,需向公安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六)婚姻证明;(七)配偶无工作证明。第七条凡在西宁城区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成套商品房,可申办本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工作的人,下同)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商品房属多名共同人所有的,只能为一户办理落户手续。本省外州县单位和国家、省直行业单位在本市构建住宅出售给职工的,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符合本规定情形之一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购房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地名使用证,尚未拿到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二)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三)婚姻证明;(四)配偶无工作证明。第八条本省户籍人口在西宁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可申办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符合本规定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购房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二)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三)婚姻证明;(四)配偶无工作证明。第九条外省户籍人口在西宁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可申办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符合本规定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购房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二)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三)婚姻证明;(四)配偶无工作证明;(五)工商营业执照或本市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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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