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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机构设置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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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高等职业学校:为认真贯彻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厅[200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做好我省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总的要求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暂行办法》是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文件。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我省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体制、机构和运行机制改革,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规范机构设置,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经省政府批准正式设置(不含筹建)的高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将着重做好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对高等职业学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以及经费预算形式的重新核定工作(在校标准生人数,以三年平均在校生人数计算)。各市政府和省直各高等职业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高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就学校各类机构的设置、职能的配置、人员编制的核定、领导干部的配备和人员的管理等做出规定,增强机构编制的法制意识,强化机构编制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二、认真做好高等职业学校的“三定”工作当前,要按照《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高等职业学校的“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工作。“三定”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学校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任务;人员编制总额及其各类人员编制核定比例、职位设置及定员、定岗情况;校、系(院)两级领导干部职数的核定及配备意见;各类机构人员编制的计费预算形式。各高等职业学校在“三定”工作中,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学校原有的各类机构进行清理,尤其要重视各类机构的职能界定。对不按规定设置的机构要坚决予以撤并,对职能相近或重复设置及规模过小的机构应予以合并。校本部机关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综合、监督、服务职能,要将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的职能从机关分离出来,交由系、部或社会组织承担;要注意理顺和解决各机构间的职责分工不清和工作扯皮问题,加强各类机构之间的沟通、合作、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省、市属高等职业学校“三定”方案分别经省直主管部门、市政府或同级编委审核后,于2004年12月底前报省编委审批。三、几个具体政策问题1、党政管理机构系指校本部机关内设的各类机构,由各高校在限额内自主设置,不要求上下对口,可以采取合署办公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做法。工会、共青团等群团机构,按照有关章程规定设置,学校团委尽量与学校学生处合署办公。2、教学系的设置,凡达不到《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要调整合并,不得单独设置。特殊专业的教学系(院)设置教学系,可适当照顾。具体教学系(院)、部的设置由高等职业学校在规定的限额内自行研究确定。3、高等职业学校各类人员编制分项核定,要按各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定编定岗,超编人员以及结构不合理的人员要认真调整分流。学校人员编制中,要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分解出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和教学辅助机构的人员编制。党政管理机构要明确党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编制。学校教学机构人员编制只要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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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