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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11-25执法在线—本案应定性无照经营还是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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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应定性无照经营还是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情介绍2010年8月6日上午,惠州市惠城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惠城区小金口柏岗路南112号,发现有一间线路板加工的经营单位。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加工点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面积约200平方米,里面安装有线路板钻孔机四台,现场还有四个工人在加工线路板,车间内存放着加工好的线路板210块,自称是惠州市圣丰线路板制造有限公司的经理刘太平称该线路板加工点是圣丰线路板制造有限公司其中一个部门,现场未能提供该加工点的营业执照。经查实,惠州市圣丰线路板制造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9日在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是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镇柏岗村,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线路板、电子配件;国内外贸易。因圣丰公司要扩建厂房,于2010年11月份开始,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柏岗路南112号从事经营活动。该车间聘请了4名员工从事线路板加工行业。当事人利用线路板钻孔机设备,按钻孔多少来收取加工费,钻1000个孔,。截至被我局查获时止,营业额共计48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提取的相关资料等证据为证。二、案情评析本案应当如何定性?工商机关的办案机构内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2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持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观点的人认为,该公司擅自设立钻孔车间的行为应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罚则进行处罚。经法规股讨论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理由如下:首先,当事人不存在“冒用分公司名义”的行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规定“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名义”的行为的前提是有“冒用”行为,如果没有“冒用”行为,就不能适用本条款予以处罚。所谓“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即在公司设立的对外经营活动的机构名称中,明确标明其为某公司的分支机构,如在其设立的机构名称中标为“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公司某某站”等。其次,公司法人可以设立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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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