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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案.doc.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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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案
王某冒用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案
莱西市工商局供稿
一、基本案情
2006年5月9日,莱西市工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王某等人以青岛某某有限公司名义从事劳务输出代理活动,并收取了相应的代理费。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仅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尚未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遂立案调查。
经查,王某等人于2006年3月18日租赁办公场所,正式对外以青岛某某有限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自4月19日起通过当地广告公司对外发布广告三期,并且已与4名出国务工人员签订了代理签证合同,收取了代理费。2006年4月24日,王某等人才到当地工商部门取得了“青岛某某有限公司”名称核准。
二、争议焦点
该案在定性过程中,办案人员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已取得“青岛某某有限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再认定为冒用有限公司名义不妥,其违法行为应是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属违反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即已取得了“青岛某某有限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再定性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经营不妥,但该案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是事实,属无照经营行为,应按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开展经营活动在先,且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后,未及时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因此该案应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三、处理情况及法律依据
该案定性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真实含义上。实践中,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即未依法核准登记为公司,就擅自以有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最终,莱西市工商局采纳了第三种意见,认定当事人的行为确属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对王某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评析
该案从表面上看是一起无照经营的行为,究其实质是冒用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的行为。莱西市工商局在对该案的查处中,认真调查,仔细分析,最终对该案准确定性,并给予了适当的处罚。
五、案后思考
该案当事人虽取得“青岛××有限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但未经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即从事经营活动,且在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前即正式对外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以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应属《公司法》调整的范畴。所以,对王某的违法行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冒用有限公司名义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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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