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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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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01-1509:33:4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好的统筹城乡发展及国内外市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有关精神,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第八条 补贴对象:凡全省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第九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执行。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底止,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各州、市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测算确定的各州、市补贴资金规模,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州市。各州、市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补贴资金特设专户,再由县级财政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兑现给购买人。实施过程中,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州、市级财政先行垫付。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州、市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部门核实汇总本州、市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现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一)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申报。(二)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后);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涉农补贴一本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相关金融机构开立涉农补贴账户和一本通存折);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一)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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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