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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宁工商局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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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事指南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办事指南(JNSP-GS-0100)一、审批事项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二、审批类型行政许可类审批三、受理范围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四、审批依据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2014年2月修订)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登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五、实施主体济宁市工商局六、申报资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2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注:,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七、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八、收费标准:不收费九、受理地址: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十、联系电话:0537-236376105372341816十一、投诉电话:12388,23678363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事指南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JNSP-GS-0201)一、审批事项企业设立登记二、审批类型行政许可类审批三、受理范围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四、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192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4月2修订)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35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通过)第五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通过,2000年10月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通过)第三条:合营企业批准后,向,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7.《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国务院令第567号)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五条第二款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9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第七条第三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除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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