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阳光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量,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旬阳县阳光学校是由县人民政府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由县教体局直接领导管理。第三条 学校的学制为九年一贯制。第四条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五条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第六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手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及手语进行教学。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管理第九条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学校实行秋季始业。学校要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第十条学校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教学班学额。一般不超过12人,最多不得超过15人。第十一条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并征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第十二条学校接纳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合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学校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学校对招生范围以外的申请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其借读。第十三条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对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已修满义务教育年限但未修完规定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第十四条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有关课程。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第十五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学生。第十六条学校应防止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的学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第十七条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三章教育教学工作第十八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不同的授课制和多种教学组织形式。第二十条学校依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特殊教育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的,应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应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第二十二条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实施德育工作,注重实效。学校的德育工作由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基地落实、时间落实;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结合。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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