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银政办发〔2009〕208号【发布日期】2009-11-02【生效日期】2009-11-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银川市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2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设立银川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队〉)),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职责: 1、参与占用城市人行道路开展各种活动的联审工作职责; 2、参与市区内洗车、修车行业设立的联审,并在城管职责范围内实施管理; (二)强化职责: 加强对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 (三)下放或转移职责: 1、将市容、园林、水务、工商、客运、公安交通等方面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辖区政府承担; 2、将临时占道摊点、摊区的管理和收费职能交由辖区政府承担; 3、将南门广场、步行街及汽车站周边等重点区域的管理交由兴庆区政府承担。 4、将红花渠及红花渠市场交由兴庆区政府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起草、组织实施城乡市容环境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对全市城乡市容环境和综合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四)督查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对三区城市管理方面超过处理时限和不作为的综合执法事项进行督办、查处; (五)承担全市环境卫生工作和环境卫生行业管理的责任;负责审查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和方案,并进行监督管理; (六)制定城市容貌管理标准,并监督三区政府组织实施;承办户外广告和占道经营摊点、摊区的统一规划、审批和监督工作,对违反标准和规定的各类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与相关部门就占用城市人行道路开展各种活动的行为提出联合审批意见,指导辖区对违法占用城市人行道路的各种行为进行查处; (八)参与对市区内洗车、修车行业管理,会同交通、工商等部门研究提出洗车、修车行业的审批意见,并指导辖区在城管职责范围内实施管理; (九)承担城市生活垃圾、特种垃圾和建筑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和管理的责任;并对违法违规的各种行为进行查处; (十)制定宠物管理办法和标准,指导全市做好犬类及宠物的饲养、交易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银川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实施卫生城市长效管理、监督与考核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城市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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