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道路交通法(196O年6月25日作为法律第105号制定;1962年6月2日、9月15日,1963年4月15日,1964年6月1日,1965年6月1日,1967年8月1日,1970年5月21日、12月25日,1971年4月15日、5月31日、6月1日、6月2日、12月31日,1972年6月1日,1976年6月10日,1978年5月20日,1983年5月16日,1984年5月8日,1985年7月5日,1986年5月23日修订。)颁布日期:19860523 实施日期:19860523 颁布单位:日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法律以防止道路上的危险,谋求交通安全及畅通,防止道路交通引起的障碍为目的。第二条定义一、本法律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 (1982年法律第180号)第二条第一项中规定的道路,道路运送法(1981年法律第183号)第二条第八项中规定的汽车道及供一般交通使用的其它场所。 ,用路缘石或栅栏等构造物来划分的道路部分。 ,用路缘石或栅栏等构造物及路标来划分的道路部分。 〔高速公路法(1957年法律第7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道路,以下同〕及汽车专用道路(道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用道路,以下同)的干线车道构成的车道。 ,用路缘石或栅栏等构造物划分的车道部分。 ,在无人行道的道路或不设人行道一侧的靠路边的带状道路部分,用路标划分。 、标线表示,供行人横穿道路的道路部分。 、标线表示,供自行车横穿道路的道路部分。 、T形路等,有两条以上道路交汇部分(在有人行道和车道划分的道路上,是指车道交汇部分)。 ,在道路上设置了岛状设施,或用道路标志、标线等标明的道路部分。 。 、带发动机自行车、轻型车辆及无轨电车等。 、行驶时不需要轨道或架空电线的,除带发动机自行车以外的车辆。 ,使用发动机、行驶时不需要轨道或架空电线的自行车。 、运货车等依靠人力或畜力或靠其它车辆牵引,运行时不需要轨道的车辆。但是使用残疾人用的轮椅或幼儿用车除外。 、手摇曲柄,除残疾人用的轮椅和儿童用的车以外,靠人力运行的两轮以上的车辆。 ,不利用运行轨道的车辆。 。 ,在道路交通中为管理交通用灯光表示信号的装置。 。 ,用路钉、油漆、石头等画成的线、记号或文字注释等。 (以下称车辆等)在道路上按其使用方法使用。 、等待货物装卸、等待处理事故等理由持续停止(为装卸货物停车不超过五分钟及乘客上下车的停车除外),以及车辆停止驾驶员离开,不能直接驾驶的状态。 。 。 ,从追上的车辆侧面通过,并开到其前方的状态。 ,造成其它车辆为防止危险被迫突然改变速度和方向的可能的行为。 、噪音及振动。二、道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设置的标线,在本法律应用过程中,据总理府令•建设省令规定,称为道路标线。三、本法律所用的以下名词的交通参与者应视为行人: ; ,骑带发动机二轮自行车,骑二、三轮自行车的人(包括旁边牵引或附带其它车的这类车)。第三条机动车种类根据总理府令规定的车体的大小、构造及发动机的大小,分为大型汽车、普通汽车、大型特种汽车、摩托车(包括跨斗)和小型特种汽车。第四条公安委员会的交通规制一、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以下称公安委员会)为防止道路上的危险,谋求交通的安全和畅通,防止交通公害及其引起的道路障碍,认为有必要时,可通过设置、管理,信号机或道路标志实行交通疏导、禁止行人或车辆通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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