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论自律与他律西方伦理史上,康德第一个系统地阐述了自律概念,并把它确立为伦理学的基础。自由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拱心石。康德的自律概念正是以自由意志为前提的。在康德看来,人作为理性存在物,其意志应当是自由的,自由是人的一种天赋权利,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一个人只有作为纯粹的意志存在物而不是作为一个自然的存在物,他才是自我决定的,才能“自己为自己立法”,才能在立法时不服从异己意志。(注:参见《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6页。)由此,康德把意志自由看成是阐明道德自律性的关键,从而高扬了道德的主体性,在伦理学上实现了所谓的“哥白尼式的革命”。相应的,康德在道德上强调“自律”而摈弃“他律”,强调敢于运用理智的勇气,而摒弃屈从于权威的懦弱。在康德看来,屈从于他律就是道德上的懦弱,道德懦弱是蒙昧主义盛行的前提;而自主的自律则是道德上的勇敢,道德上的勇敢是启蒙得以普及的前提。古希腊的箴言曰:“不经思考的生活,不是真正的生活。”现代思想启蒙运动继承了这一精神传统,同时具有破与立两个方面。破的一面是对等级制的批判,即在观念上破除传统社会所固守的“上智下愚”的精英主义,在政治上破除享有特权的英明少数与无权无势的愚昧多数之分。立的一面是确立“天赋权利”的思想,即人在生而自由这点上,具有天赋平等的权利和尊严,无论是国家、政府、群体、个人,良性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的创建,都必须建立在对个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平等对待之上。也就是说,在启蒙运动中,首先是无分贤愚地相信人皆有独立的思考能力和自主能力,进而是无分贵贱地尊重每个人的自我思考和自主选择权利,把人从等级秩序的束缚下解放出来,放手让每个人成为自己的大脑和命运的主人。所谓“从来就没有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全靠我们自己”,通俗地道出了康德式启蒙的真义。在此意义上,康德式启蒙的批判方向,与其说主要是针对知识蒙昧主义,不如说主要是针对道德蒙昧主义。所以,康德关于启蒙的论述与他对自由人的理解完全一致。他在论述个人与社会、与他人、与政体的关系时,在“人是目的而非工具”的前提下推出三条原理:,作为人,都是自由的。,作为臣民,同任何一个其他的分子,都是平等的。,作为公民,都是独立的。来自于“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启蒙,就是让每一个体成为自己的主人,在理智上自我思考,在道德上自我决断,在行动上自我选择,在后果上自我负责。发现你自己、把握你自己、为你自己选择的后果承担责任。必须强调的是,在康德式启蒙中,自由与责任密不可分,自由的连带方面是自我负责,承担起与你的自由选择相关的一切的责任。换言之,自由的时代也是个人责任的时代,要自由就必须为自由选择的后果负责——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个人责任没有替代品”,此之谓也。正如以赛亚?伯林在《反启蒙运动》一文中对康德式启蒙的解释:“因为只有那些是其个人行动的真正主人的人,只有在做与不做之间享有自由的人,才能因他们的行为受到褒贬。既然责任必须伴之以选择的权利,因此无法自由选择的人,从道德上说不比木棍或石头承担更大的责任。”在康德式启蒙中,形式主义道德律把个人理性与公共理性结合起来:个人在公共领域内的道德决断(正义感),应该与普遍的社会公德相一致。所以,福科在论及康德式启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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